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附加考核指标)限额指标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小于10万吨/年,以煤(包括无烟块煤、加工型煤、水煤浆)为原料的合成氨(小型)工艺生产的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考核,也是合成氨(小型)企业对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电耗的计算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合成氨生产界区
从原料(煤、焦)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至预处理、型煤、制浆、造气(转化)、净化、压缩、脱碳(碳铵工段)、氨合成、冰机和液氨进氨库止的全部生产过程。由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
3.2
生产系统
从原料(煤、焦、气)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至预处理、型煤、造气(转化)、净化、压缩、脱碳(碳铵工段)、氨合成、冰机和液氨进氨库止的全部生产过程和装备。












